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85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80745910。
法定代表人:薛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凯,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富民南街*****号2-8-4。身份证号码:2107241986********。
被告:沈阳市浑南置业泰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29号C-6号楼-7、8。
法定代表人:曹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被告杨丹、沈阳市浑南置业泰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丹、沈阳市浑南置业泰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57.14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丹、沈阳市浑南置业泰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57.1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育红
审 判 员 王艳辉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