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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67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连鑫信用卡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连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6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主要

负责人:林峰,行长。

被告:连鑫,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连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连鑫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思敏

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蕊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