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5900号

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00号

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号中铁会园饭店103号。

法定代表人:杜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公司职员。

被告:吴金波。

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