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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行审147号

郏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国土资源局,赵书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5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军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长。委托代理人牛红彪,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赵书显,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住郏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国土资罚(20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郏国土资罚(20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占地面积364.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元处罚,共计罚款7292元(柒仟贰佰玖拾贰圆整)。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郏国土强催(法)字(2016)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将罚款7292元缴纳。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准予,但应当由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罚(20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执行。由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