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闫丽,女,回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252元,未付执行标的44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相 逢
代理
审判员 艾尼瓦尔
代理
审判员 阿 尔 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