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086号之一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梁正坚,系该公司董事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炎桃,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慧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