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5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3227-X。
主要
负责人:陈立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丽芳,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丽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丽芳已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练雅文吕叶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