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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101号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6101号

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林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蕾,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与被告吴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外高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周文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高桥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30号202室(以下简称“30号202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6.89平方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205.30元。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32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92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吴蕾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蕾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30号202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6.89平方米。2008年2月17日,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等各项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高层及小高层的二层以上含二层为1.50元/月·平方米,底层1.1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在应缴当月的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可以从应缴的次月起按欠缴费用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上述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续签协议书,由原告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续签协议书、公告、被告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有效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