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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8739号

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金澄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金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8739号

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士萍,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澄,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澄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德生

审 判 员  谢 君

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