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8739号
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士萍,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澄,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澄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德生
审 判 员 谢 君
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