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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174号之一

解广宽与黄大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广宽,黄大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解广宽。

被执行人:黄大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第028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大胜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大胜的银行存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