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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378号

王显瑞与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显瑞,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显瑞,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村。法定代表人范德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