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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751号

高天宇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包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被执行人包xx,男。本院在执行高xx诉包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包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李 峥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