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被执行人包xx,男。本院在执行高xx诉包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包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李 峥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