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97号之一变更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XXXG。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东营市鸿达石油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胜利水泥厂生产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71515XXX。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鲁050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汽修分理处账户(账号16×××25)的银行存款830000元。被保全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61×××22账户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作为其他等价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61×××22账户的银行存款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汽修分理处账户(账号16×××25)的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670元,被申请人东营市鸿达石油设备制造厂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秀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