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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15号

郭卫军与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卫军,刘菊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郭卫军,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号。被执行人刘菊风,女,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秦家庄。郭卫军申请执行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姚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