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郭卫军,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号。被执行人刘菊风,女,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秦家庄。郭卫军申请执行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姚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
郭卫军与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郭卫军,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号。被执行人刘菊风,女,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秦家庄。郭卫军申请执行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姚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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