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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990-1号

黄春兰、杨云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春兰,杨云勇,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990-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兰,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杨云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余英,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字113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在有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春兰材料款180000元,同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98元、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26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6000元,剩款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12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的收入60120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刘宗德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