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990-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兰,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杨云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余英,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字113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在有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春兰材料款180000元,同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98元、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26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6000元,剩款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12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的收入60120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杨云勇、余英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刘宗德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