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401号罪犯朱国本,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任禹州市××党委书记、局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国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对朱国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2日对朱国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朱国本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建奎,河南省郑州监狱指派干警申改红出庭履行职务,证人王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朱国本利用其担任禹州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周某某等10人给予的人民币388万元。该犯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退出全部赃款。罪犯朱国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7月分别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2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共6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王某、杨某甲、杨某乙证言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国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