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580号
原告:张1,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南丹县。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1,男,1965年12月2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莫2,男,1987年8月6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莫3,男,1987年9月20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原告张1与被告莫1、莫2、莫3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峪裴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峪裴负担。
审判员 吴函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香伶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