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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580号

张1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580号

原告:张1,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南丹县。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1,男,1965年12月2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莫2,男,1987年8月6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莫3,男,1987年9月20日生,农民,住广西南丹县。

原告张1与被告莫1、莫2、莫3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峪裴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峪裴负担。

审判员  吴函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香伶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