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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终293号

上诉人李日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日贤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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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日贤。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日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琼902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日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日贤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日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日贤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日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日贤撤回上诉。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 强

审判员 张奇志

审判员 张龙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余武

书记员张广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