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异8号案外人:马恒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执行人:孙宪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刘灿雪,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杨雪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灿雪配偶。本院在执行孙宪贺与刘灿雪、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恒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马恒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马恒田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恒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福景
审 判 员 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