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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异8号

孙宪贺、刘灿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宪贺,刘灿雪,杨雪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异8号案外人:马恒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执行人:孙宪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刘灿雪,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杨雪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灿雪配偶。本院在执行孙宪贺与刘灿雪、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恒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马恒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马恒田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恒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福景

审 判 员  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