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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刑初103号

沈名念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名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名念,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海彪,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健珍,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名念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名念及其辩护人陈海彪、林健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沈名念受“阿三”指使驾驶装有穿山甲的悬挂车牌号为桂P×××××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从东兴出发前往港口。次日2时许,沈名念驾车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执勤官兵在该车上查获五十只疑似活体穿山甲。经检验,查获的动物是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名念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名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名念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其受“阿三”雇请运输“山货”,但其从未检查车内装载的物品,案发前不知道所运输的“山货”是穿山甲,其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沈名念主观上不明知其所运输的是穿山甲,无犯罪故意;2、沈名念受阿三雇请运输“山货”,而“山货”并不特指穿山甲;3、公诉机关出示的视频资料不能清晰反映沈名念驾驶桂P×××××号牌轿车内装有穿山甲。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沈名念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沈名念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沈名念受同案人“阿三”雇请,驾驶装载穿山甲的悬挂“桂P×××××”号牌(假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从东兴市江平镇出发前往防城港市港口区,沈名念的报酬为一千元。次日2时许,被告人沈名念驾驶该车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执勤官兵从该车内查获五十只疑似活体穿山甲。经检验,该批疑似穿山甲均是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动物,通称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名念的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2日3时许,防城港市边防支队横江边境检查站执勤官兵在检查岗执勤时,从被告人沈名念驾驶的“桂P×××××”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上查获活体穿山甲五十只,后移交东兴市森林公安局处理。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执勤官兵对“桂P×××××”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浓烈的野生动物腥臭味,从该车后排座位下方的白色塑料薄膜覆盖物下及尾箱内查获用网袋装运的活体穿山甲五十只,后对涉案穿山甲及车辆予以扣押;民警从被告人沈名念身上搜出三星手机一部(号码为135××××6296)、诺基亚手机一部(号码为186××××3979)、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940元),后对上述款物予以扣押。4、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证实涉案的五十只穿山甲于2015年12月14日移交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5、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5××××6296的机主是沈名念,该号码2015年12月11日20时至22时许多次通话均显示其所使用的通讯基站在东兴城区内,次日1时许所使用的通讯基站在东兴市江平镇。6、涉案车辆调查情况说明,证实“桂P×××××”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为套用假牌车辆,从车辆识别码可知该车所有人为陈某。7、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车辆的所有人陈明福未到案;被告人沈名念在笔录中提到的男子“阿三”未到案。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对查获的“桂P×××××”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勘查,车内有浓烈的野生动物腥臭气味,副驾驶座前放有编织袋、白色网袋等物,后座位置垫着白色塑料膜,上面有用白色胶网袋包装的疑似活体穿山甲,后车厢内堆满用白色胶网袋装的疑似活体穿山甲,且后车厢四周垫有防水布,加装了空调器。经清点,车上总共有疑似活体穿山甲五十只。车内还发现蓝色机动车车牌四副(八张)、手机二部(号码为156××××7564、181××××6915)等物。9、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沈名念能够认出其被查获地点为横江边境检查站东兴往防城方向的检查通道内。10、视听资料及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沈名念于2015年12月11日22时47分许步行离开其居住的小区。悬挂“桂P×××××”号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于同日23时许先后经过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民族路、兴东路、防东公路松柏段,同月12日0时17分出现在防东公路万尾路口,同日2时38分出现在东兴市江平镇江平红绿灯路口,同日2时41分出现在横江站西,其中兴东路、万尾路口、横江站西三个卡口的电子警察抓拍到沈名念就在悬挂“桂P×××××”号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中。同年11月,“天网”监控中发现沈名念多次驾驶悬挂“桂P×××××”号牌的黑色丰田小轿车。11、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50只疑似穿山甲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动物,通称为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其在横江检查站检查岗对一辆悬挂“桂P×××××”号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检查时,司机打开驾驶座的一半车窗后,车内飘出一股浓烈的野生动物的腥臭味。司机神色慌张,称车上没有装货。其从驾驶室的车窗往后排看,发现座位底下有用白色塑料薄膜遮盖的货物,且听到有动物爬动的声音,其觉得可疑便让司机将车熄火并交出钥匙,随后其呼叫另一名值班干部范某过来一起检查,范某询问司机车上装有什么货物,对方称是“山货”。范某对车后排进行检查,发现白色塑料薄膜下遮盖着十多只用白色胶网袋包装的活体穿山甲,范某再次质问对方,对方仍坚称是“山货”,范某随后又在该车后车厢内发现几十只用胶网袋装的活体穿山甲,随后其与范某将该车及司机带回站里详细检查,从车内共发现五十只活体穿山甲。1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其在横江检查站检查岗执勤时,另一个检查岗的士官邱某说有情况让其过去,其过去后发现司机神情慌张,就问司机车上装有是什么货物,司机回答称是“山货”。其打开该车后排车门后闻到一股浓烈的野生动物腥臭味,发现后排座椅白色塑料薄膜下遮盖有十多只用白色胶网袋包装的活体穿山甲,其又问司机车里是什么动物,司机仍称是“山货”。其继续对后车厢进行检查,发现几十只用胶网袋包装的活体穿山甲,随后其与邱某将该车及司机带回站里详细检查,从车内共发现五十只活体穿山甲。14、被告人沈名念的供述、辩解,2015年12月11日晚,“阿三”(135××××6729)联系其称有一车“山货”要运至港口区,报酬为一千元。其同意后,次日凌晨2时许,其根据“阿三”的指示从江平镇驾驶一辆车牌尾号为“769”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前往港口区,在驾车过程中发现车上有异味,途经横江检查站时被武警从该车后尾箱及后排座位搜出五十只穿山甲。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沈名念及辩护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所运输的是穿山甲及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名念受“阿三”雇请,深夜驾驶他人的悬挂假牌的改装轿车从东兴市运输“山货”到港口区,报酬为一千元。其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接受执勤官兵盘问时,因害怕谎称车上无货物,执勤官兵发现其车内有野生动物的强烈异味时其又谎称所装货物为“山货”,执勤官兵当场从其车上查获堆放在后座及尾箱的活体穿山甲,随后从该车上搜出多副车牌。

被告人沈名念作为司机而辩称其不知道车上装载的货物为穿山甲的辩解与客观、常理不符,从其实施该运输行为的时间、距离、报酬及接受盘查时的反应等方面,可以认定沈名念主观上明知是穿山甲而帮助运输,沈名念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知道运输的是穿山甲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案发当晚,被告人沈名念曾与他人驾驶涉案车辆从东兴市东兴镇往江平镇方向行驶,后又独自驾驶该车运输穿山甲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被查获,该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及说明材料、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名念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名念及其辩护人关于沈名念不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名念受人雇请、指使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穿山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沈名念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人民币一千元,为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沈名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名念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龙 剑

代理

审判员  冯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蒙伟琳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