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九原执字第285号

黄玉光与冯松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光,冯松茂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光,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冯松茂。本院在执行黄玉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