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光,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冯松茂。本院在执行黄玉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