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3民初469号

原告余学伦与被告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学伦,刘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469号

原告:余学伦,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人民路。

被告:刘小兵,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长江路。

原告余学伦与被告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永康

审 判 员  李秀英

人民陪审员  尹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