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469号
原告:余学伦,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人民路。
被告:刘小兵,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长江路。
原告余学伦与被告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永康
审 判 员 李秀英
人民陪审员 尹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