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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443号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高延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高延安,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被执行人高延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韩勇,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延安、韩勇应承担49238.47元元,已履行0元,尚欠49238.47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