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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297号

于志勇、程栋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志勇,程栋英,周凤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程栋英,女,1965-8-7,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周凤彬,男,1962-10-11,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志勇申请程栋英、周凤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939号法院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桂0405执29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