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38号罪犯岑阳汉,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阳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岑阳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日凌晨,岑阳汉等三人预谋后,到新郑市新村镇凯龙化纤厂橇窗进入财务室盗窃,在未窃得财物后,又到银丰饲料厂,撬门进入财务室,盗窃54679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价值618元)。该犯系从犯。罪犯岑阳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一般档次;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2014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6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岑阳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岑阳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