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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执复122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杨占勇、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占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122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杨占勇。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龚小元,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东山区西安。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

法定代表人:王顺,该××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杨占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16)苏01执异3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公司)、杨占勇、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集群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二、集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金47988634.31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并计复利(截止2015年2月16日为2454775.76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金2800万元按年利率9.594%计算,本金19988634.31元按日利率0.5‰计算);

三、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就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对杨占勇名下的案涉抵押物(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2101、2102、2103、2104室房屋)在440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杨占勇、中海公司、东兴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集群公司追偿。集群公司、中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苏民终字第200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集群公司、中海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苏01执111号。执行过程中,南京中院委托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对杨占勇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2101、2102、2103、2104室办公房地产(合计建筑面积1096.16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苏地仁合评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苏地仁合房估字2016FN-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6年4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总价2681.68万元,其中2101室单价为25516元/平方米,2102室单价为24506元/平方米,2103室单价为24005元/平方米,2104室单价为24005元/平方米。杨占勇不服该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称: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对异议人名下涉案房产的评估总价为2681.68万元。异议人经调查了解,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云峰大厦单价约为26785.71元/平方米,总估价应为2936.14万元。异议人认为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作出的评估价格过低。请求中止对(2016)苏0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对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2101、2102、2103、2104室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杨占勇向南京中院提交网上房屋的销售信息,载明南京绿地广场云峰大厦的销售单价为26785.71元/平方米。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辩称:苏地仁合评估公司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估价报告是科学合理的。对杨占勇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驳回杨占勇的异议。异议听证过程中,苏地仁合评估公司的注册评估师徐亮、吴海燕出庭接受质询,对杨占勇提出的异议回复称:该公司根据法院的委托,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该公司首先找到与估价对象在同一写字楼内的转让成交案例,位于云峰大厦27楼,2015年11月成交单价为25197.32元/平方米。因为只有一个转让成交案例,故没有采用比较法评估。该公司又查找了该写字楼中房屋出租案例,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再比较修正,得出2101室房屋的单价。以此为基础对实物进行修正,分别得出了其余三处房屋的单价。该公司的估价程序、技术路线和方法都是符合要求的,评估结果客观、准确、可信。南京中院认为:首先,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其采用的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及估价方法,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其次,杨占勇提交的证据并非实际成交案例,亦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再次,涉案房产的估价结果只是南京中院在委托拍卖中参照的保留价,相关的实际价值最终由市场决定。综上,杨占勇的异议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苏01执异373号执行裁定:驳回杨占勇的异议。杨占勇不服南京中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对复议申请人名下涉案房产的评估总价为2681.68万元。异议人经调查了解,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云峰大厦单价约为26785.71元/平方米,总估价应为2936.14万元。复议申请人认为苏地仁合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作出的评估价格过低,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利益。对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2101、2102、2103、2104室房地产应重新评估。请求撤销南京中院(2016)苏01执异373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南京中院重新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应重新评估的复议请求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其提供的证据系网上的房屋销售信息,但网上载明的房屋销售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格,不能以此作为评估依据;异议听证过程中,苏地仁合评估公司的注册评估师出庭接受质询,对涉案房产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说明了评估涉案房屋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路线,对评估机构所作专业判断应予以尊重。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请求重新评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占勇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执异37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燕

代理

审判员 孙 凯

代理

审判员 苏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