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7345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7692491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钟滨,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63398678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68号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62938387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358号。
负责人:XX伟,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部分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2元,减半收取5081元,财产保全费3701元,合计8782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