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奇文革,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方旺荣,男,汉族,1965年0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世宽,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东清,男,汉族,1967年02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奇文革申请执行方旺荣、王世宽、王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奇文革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巴图贺希格
审 判 员 哈斯 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那 日 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