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867号
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住所地:义乌市立碑塘村10号。经营者:毛建荣。
被告:义乌市博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廿三里标准厂房7号楼东边栋。
法定代表人:陈代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与被告义乌市博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原告义乌市建荣拉链厂负担。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