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85年8月2日出生,回族,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宝贵,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大沽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玉新,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大沽化工厂服务车间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回族,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宝柱,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妍与张宝贵、张玉新、张玉萍、张宝柱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