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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6849号

李仁喜与张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仁喜,张正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849号

原告:李仁喜,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芬,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正春,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李仁喜与被告张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