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849号
原告:李仁喜,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传芬,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正春,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李仁喜与被告张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
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