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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康法民二初字第03101号

练益兰与王九龙、朱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练益兰,王九龙,朱明伟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康法民二初字第03101号原告练益兰,女,35岁,1980年10月10日,地址:南康区。被告王九龙,男,32岁,1983年3月13日,地址:南康区。被告朱明伟,男,36岁,1979年9月18日,地址:南康区。练益兰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谢海英、陈婷大(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练益兰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九龙、朱明伟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赖训洪

审判员  谢海英

审判员  陈婷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