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李涵,男,200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张永贤,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李开莲,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永华,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与被执行人罗永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华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罗永华之妻林晓连每月支付1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永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5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罗永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代理
审判员 林建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