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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534号

李文斌、李涵等与罗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罗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李涵,男,200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张永贤,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李开莲,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永华,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与被执行人罗永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永华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罗永华之妻林晓连每月支付1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永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5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文斌、李涵、张永贤、李开莲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罗永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代理

审判员  林建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