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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1执231-1号

申请人侯跃飞、被执行人孟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921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跃飞,孟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231-1号申请人侯跃飞(曾用名侯平),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卓资县经济信息商务局职工,现住卓资县。被执行人孟海文,男,汉族,卓资县旗下营政府干部,现住卓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卓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海文所有的登记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M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俊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