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286号
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国振,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国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6.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