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253号原告李辉,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双辽市。被告朝贵忠,男,64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韩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得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