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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253号

李辉诉韩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辉,朝贵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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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253号原告李辉,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双辽市。被告朝贵忠,男,64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韩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得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