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华,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邹均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洁琼,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官声余,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陈小华与被执行人官声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等共计90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英威
审判员 付宇浩
审判员 黎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