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108-4。代表人邹绍建,行长。被执行人叶俊坚,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吴丽燕,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加河,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吴小丽,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永斌,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蔡林仙,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俊坚、吴丽燕、许加河、吴小丽、周永斌、蔡林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