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勇。被执行人李凤民。郭志勇与李凤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凤民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