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林,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瑜,山西省平阳高速建设管理处收费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虹,山西诚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智永,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林林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建工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留有侯德福的电话,租赁侯德福公司的房屋,是否存在关联?借条和收据上的建工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真假不明,为查清事实,赵林林同意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林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焦跃峰
审 判 员 雷 晨
代理
审判员 王笙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