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550号申请人王焕莲,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宇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武红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申请人王焕莲与被执行人武红梅、曹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79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焕莲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海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