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25号
申请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刘志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杨迷兰,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南卫涛,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人。侯玉倩与刘志强、杨迷兰、南卫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玉倩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玉倩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强、杨迷兰、南卫涛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