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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永彬与被执行人黄样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彬,黄样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彬,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样治,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彬与被执行人黄样治民间借贷纠纷(2015)晋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994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样治进行司法拘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