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冀某。被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安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冀某与被执行人尹某、安某其他案由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正卿、冀秀梅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