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1020号罪犯黄迪,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迪家与牛汉卫家因宅基地问题素有积怨,黄迪于2008年5月11日曾在自己的日记中扬言要报复。2011年2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迪酒后驾驶豫A×××××五菱面包车途经通许县城关镇文卫路东段老城关乡政府门口时遇到牛汉卫,遂驾车撞向牛汉卫,牛汉卫躲开后,黄迪又持刀下车朝牛汉卫腹部猛刺一刀后开车逃离现场。牛汉卫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牛汉卫符合锐器刺伤腹部致胃、小肠、胰腺、下腔静脉、肠系膜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黄迪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医院在对被害人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罪犯黄迪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评审鉴定为:1次一般,1次良好,2次优秀,最后一次评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黄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
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
审判员 马鄢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