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0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曾学鹏,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1044号。
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曾学鹏与被告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114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汽车、房产予以查封,对其相应价值的股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原告曾学鹏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房产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学鹏以与被告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学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要求保全申请人曾学鹏承担申请财产保全的赔偿责任,故应依法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汽车、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股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曾学鹏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曾学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