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903号
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联盟国际9D。
法定代表人:候新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马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马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后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静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