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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903号

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占、马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占,马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903号

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联盟国际9D。

法定代表人:候新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马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马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后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静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