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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263号

苏中明与姬为民、李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中明,姬为民,李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苏中明,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为民,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素平,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中明与被执行人姬为民、李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2015)郑黄执字第00347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2015)郑黄执字第00347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