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下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吴渭云,行长。
被执行人:金燕,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王江勇,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燕、王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