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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064号

王仙强与史屹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仙强,史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王仙强,男,1975年3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史屹东,男,1982年9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屹东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王仙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宋凤杰、

审判员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